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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500元!南昌开出首张罚单!最近千万别做「南昌交通罚款在哪里交」

时间:2023-03-11 18:15:49来源:

以前偶有这样的消息传出,后来都被证实是虚惊一场,这次会不会也是空穴来风?

正所谓无文无图无真相,小编登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查询了一下,发现这次是动真格的了!

11月2日下午,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消息刚一公示,网上迅速分成两派,有的网友表示支持处罚驾驶证替人消分的行为,也有司机朋友担心,非现场执法时,电子警察如何甄别和确认交通违法时的实际驾驶人呢?

淘宝上确有倒分卖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超过12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接受强制学习,考试合格者,发还驾照。

为逃避制度监管,机动车驾驶证分数买卖的行为日渐活跃,1分从200元到数百元不等。曾有媒体曝光淘宝上有“倒分”的卖家。

11月2日,有记者专门在网上查询,发现部分论坛仍有以“帮检车,代扣分”为题的帖子,并留有电话或者QQ号,联系后均表示能提供“卖分”服务。

驾照扣分周期到底是怎么算的:

驾驶证记分周期是从驾驶证上的“初次领证日期”的日期为起算日,12个月为一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记满12分并已将罚款交清的,下一记分周期开始记分系统会将上一记分分值全部清零,否则累入下一记分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还有哪些要点?

校车或客运车超速可追刑责并吊销驾照

“刑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对超过额定乘员,尚不构成犯罪的,有必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以有效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震慑、预防和减少超员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行为时有发生,部分所有人、驾驶人罔顾生命,追求利益最大化,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载客运输,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

这类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社会危害性大,而且都是由行为人故意实施,主观恶性强。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规定的处罚偏轻,过罚不相当。送审稿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超员行为,区别情节轻重,提高罚款处罚幅度,增加处罚种类。

送审稿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罚款、拘留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吊销驾照十年禁重考

送审稿还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增加处罚。据介绍,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等活动日趋严重,特别是不法人员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危害性极大。

2014年7月19日,一辆厢式货车运载液体乙醇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湖南邵化段,与一辆大客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引起燃烧,先后造成多车烧毁,共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经调查,造成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厢式货车非法加装可移动罐箱,违法装载运输6.52吨液体乙醇上路行驶。

“刑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但对此类行为尚未危及公共安全,不构成犯罪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缺乏相应法律责任规定。

送审稿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罚款、拘留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事故及违章未处理可拒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为此,送审稿规定,对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且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发给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中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还可以有效督促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时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接受相关的警示教育,有效避免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增强遵法守法意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不过还是那句话,只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法规怎么修改咱们都不怕!!

来源:郑州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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